锶锘

嫡庶

嫡庶,泛指嫡子与庶子或正妻与妾。




【嫡庶制度】

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。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,但各个妻子之间的地位不平等,这种差别就是嫡庶之分。嫡是指正妻及其所生子女,庶指姬妾及其所生子女。嫡庶的差别在唐宋以前比较重要,经元明清而逐代减弱。


中国一夫多妻最初只流行于贵族阶层,平民多为一夫一妻,称“匹夫匹妇”。


正常情况下一夫多妻的家庭里面,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,称为嫡妻。正妻与丈夫地位平等,在服制,车制等礼仪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,比如皇后的袆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,其裨、纽、约、佩、绶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。


在宋元之前多数朝代,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正妻的人(除贾充等人以外),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杖刑处分,并被强制离婚。但后世渐趋宽松,明清时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。




【正妻】

男子娶妻,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,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门第、嫡庶、年龄等资料。于某些朝代(例如唐代)如果弄虚作假娶到不相称的女子,无论女方地位高于还是低于男方,这段婚姻通常都会被强制解除,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。


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,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,诸侯则超过半年。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,但仍包括:聘书、礼书、迎书三样文件(三书);纳采、问名、纳吉(/过文定)、纳征、请期(/乞日)和亲迎(/迎亲)六个步骤(六礼)。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,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催妆诗之用。


正妻不能贬降为妾,通常只在行为或身体状况触犯七出的情况下,才能被休弃:不顺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有恶疾、多言、窃盗,对应理由为“逆德”、”绝嗣”、”乱族”、”乱家”、”不可共粢盛”、”离亲”、”反义”。


而有些朝代还规定,即使女方犯七出,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也不能休出(三不去):第一,经历或主持了公婆的丧礼,为公婆守孝三年以上;第二,娶时男方地位不高,婚后富贵的不可休,也即是所谓的不去“糟糠之妻”;第三,妻子的家族在女方婚后散亡,休妻则会害其无家可归。


“三不去”是作为“七出”规定的补充规范,但指出“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”。也就是说,妻子若符合“七出”中的“有恶疾”及“淫”两项,则不在“三不去”的保障范围之内。另外,若有义绝的情形,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,则“三不去”亦没有保障。




【庶妻】

除正妻以外的其他配偶就是庶妻,通常称作姬妾,按地位从高到低有媵(正妻的同族陪嫁女子)、妾的区别,另外亦会有一些没有经过正式婚姻仪式的女性——多为婢女或妓女等贱民女子,近似现代的情妇——有时也被称为妾,或称侍妾。


媵在周代盛行,周代贵族女子出嫁,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,称为媵,后世鲜见。


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于自己的女子,不经过三书六礼,而以较简单的仪式纳为配偶,称为纳妾,经过正式仪式所纳的妾又称为侧室。妾可以买卖,但妻子不行。


宋元以前,妾不能为妻,否则男方可能被处以一年半的徒刑。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弃之后把妾立为正妻,需要经过一重仪式,称为扶正。


明清时代,嫡庶区分不再森严,把妾扶正的情况更普遍,也有男子买卖妻子的情况出现。




【婢女】

婢女则是男子纳地位卑贱的女子,比如家里的婢女或者买来的歌妓,这些女子因为身份原因,属于贱民阶级,不能做士人之妾,只能做婢女或宠姬,近似情妇。


妾和婢女之间有区别,地位不能互换,以婢为妾也是犯律,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后,才可以立为妾。


婢女一类的妾常被买卖或转赠他人。比如苏轼就曾把两个已怀孕的非正式妾送人,但其正式妾侍王朝云在继室王闰之死后,于家中地位却等同正室,只是没有正妻的名份。




妾所生和婢女所生子女即是庶生子女。




【古代嫡庶制度】

日本和朝鲜半岛古代同样奉行一夫多妻制,亦有嫡庶制度。




【朝鲜】

朝鲜半岛方面,李氏朝鲜时代嫡庶差别极为严格,不同阶级的男女不能结为夫妻,阶级较低的男性若娶阶级较高的女性为妻,是犯了诱拐之罪,该段婚姻亦无效。阶级较低的女性若要与阶级较高的男性结合,一般只能作妾而不能作妻,正妻死后亦不能扶正,只有极少数例外。文定王后兄长尹元衡之妾郑兰贞于正室金氏死后,文定王后准许她升为正妻,封一品贞敬夫人。当时有“从母法”,即子女继承母亲的社会阶层,只有王族或宗室子女例外。非王族或宗室的庶出子女要把父亲、父亲正室和嫡出兄弟姊妹视为主人侍奉,若母亲为贱民出身,于家中地位更等同奴婢。国王的嫡子称大君,庶子称君;嫡女称公主,庶女称翁主。宗室嫡女称郡主,庶女称县主。




【日本】

在古代日本,通常只有上层社会的人才会多妻,正妻以外的称为侧室,妾在日语中指非正式结婚而与有妇之夫同居的女性,即汉语的情妇。

评论

热度(10)

  1. 共2人收藏了此文字
只展示最近三个月数据